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石朝茂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石玉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