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65號上 訴 人 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被 上 訴人 福樺謙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福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5,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