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72號上 訴 人 王惠綾被 上訴人 戚秀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