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12號原 告 喆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儀君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複代理 人 葉育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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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秉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112年6月8日傳送予被告之租賃契約書;及112年7月3日被告傳送予原告之修改後租賃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