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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28號

參 加 人 謝惠婷

陳奎帆上列參加人對於原告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公司與被告遠雄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訴訟參加之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為訴訟參加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就原告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公司與被告遠雄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參加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故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