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28號原 告 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蓋韻文原 告 揚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蓋韻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偉恩
吳于安律師黃伯堯律師被 告 遠雄CASA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曜陽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參 加 人 陳癸翰
謝翁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欄「遠雄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遠雄CASA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