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華泰名流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麗美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朱國賢
盧曉卉張淑玲劉國麗駱瓊霞黃哲發林盈妤曾信慈鄭建鴻白家宇李文瑞
邵金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