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04號上 訴 人 胡良被 上訴人 莊鎔銓即鎔達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