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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白東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家和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蘇子陽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