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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71號上 訴 人 林淑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淑華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7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