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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85號原 告 高羽辰被 告 廖心齊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114年12月31日宣判,茲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爰命再開辯論,並另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