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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7號上 訴 人 林滄洲被 上訴人 林道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3至1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