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70號上 訴 人 游黃阿鈴
黃宏雪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088元(計算式:405,063元+162,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