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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茂林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蘇李阿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22,189元(見本院板司調卷第17至1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並應按被上訴人人數補正上訴狀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