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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46號原 告 顏國秉被 告 顏旭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股票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名下1萬股蓋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遭人盜賣予被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該筆股票成交金額新臺幣64萬元予原告等語。經查,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答辯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119頁),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