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曜禎被上訴 人即 原 告 盧靚玟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高啟航律師
住○○市○○路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561號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5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