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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曜禎被上訴 人即 原 告 盧靚玟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高啟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