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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2號原 告 陳志弘被 告 太子龍邸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添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60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見本院卷第21至25頁)在卷可憑。是原告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予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日期:202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