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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日煬新能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宏昌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綠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清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5,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純方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