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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21號原 告 劉忠和訴訟代理人 王馨儀律師複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被 告 李春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88年1月30日,原告與訴外人李紫妤結婚,且育有2名子女,結褵數十載,相處過程雖不免偶有爭吵,原告仍視李紫妤為最珍視之伴侶、共同經營家庭之重要夥伴。詎於109年間,李紫妤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開設S百元快剪店,被告則為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總督天下大樓之住戶,被告因地緣關係至前開理髮店剪髮而結識李紫妤,被告明知李紫妤為有配偶之人,且自身亦有家庭,竟與李紫妤過從甚密、發展近3年之不倫戀情,原告起初不知上情,僅覺李紫妤與原告沒話聊、每日超過半夜12時晚歸、時常擱置家務未處理,並以各種理由向原告推託房事,甚而以要開店賺錢為由悍然拒絕原告出遊之邀請,原告就日常瑣事與李紫妤溝通時,李紫妤態度十分不耐煩、易怒,導致時常爭吵而感情日益淡薄,於112年5月某日深夜,原告在房內而李紫妤洗澡時,李紫妤手機螢幕亮起,不斷有訊息、照片密集傳送,原告隨手拿起一看始發現被告與李紫妤過從甚密之不倫戀情,原告曾嘗試聯繫被告不要再與李紫妤聯繫,更多次與李紫妤長談希望其回歸家庭,然被告仍與李紫妤熱線不斷,且將2人交往美化為兄妹之情,迄不願悔改破壞原告家庭所為,則自李紫妤留存手機如附表一所示照片,可知李紫妤與被告相約前往各景點約會遊玩,互動如熱戀中情侶,以各種親密、猥褻、逾矩之拍照姿勢留下紀錄,日常生活亦時常打情罵俏,另由如附表二所示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知被告與李紫妤常以「寶貝」、「老公」、「老婆」、「親愛的老婆大人」相互稱呼,更常以詩詞互訴衷情,頻頻互傳「我愛你」,李紫妤傳送「愛比天長」,被告則回以「真情摯愛永不移 善待自己更豔麗 美麗佳人吾心妤」,另曾傳送「李花春開逢暖陽,真情摯愛首插秧,春臨大地紫金香,情深似海永纏綿,生生世世妤一人,山盟海誓可問天,比冀天涯共嬋娟」,其中「李花」指李紫妤之性器官,「春開」紙被告開啟、打開,「逢」指遭逢,「暖陽」意指被告之性器官,又將李紫妤性器官比喻為田、大地,被告陽具比喻為秧,「首插秧」意指雙方第一次發生姦淫行為,「春臨大地」意指發生性行為;又曾傳送「夫唱婦隨泡溫泉,抓雞摸奶又抓鞭,一絲不掛袒埕見,水中打炮倍新鮮,高潮迭起爽翻天,迎接金雞好過年」等語,因被告與李紫妤生肖均屬雞,故被告自喻為公雞,將李紫妤比喻為嫩雞、母雞,將發生性行為過程以上文紀錄;甚而被告還安排雲林故鄉愛之旅,帶李紫妤前往雲林2天1夜,李紫妤自稱為蜜月旅行,穿情侶鞋,被告還稱「我很樂意陪妳走過下半輩子快樂的人生」、「讓我們邁向6個月~1年~2年至永遠」、「二周年紀念快樂」等語;復於111年5月22日,被告及李紫妤在上址理髮店對話討論雙方互相愛撫、做愛之經過、體驗,連原告及李紫妤間親密性事亦遭露骨談論;雙方於111年9月8日相約至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旅館做愛,亦有錄音譯文可佐;再於111年12月7日李紫妤與被告聯繫時,被告不斷稱呼李紫妤「娘子」,還討論雙方曾經過夜、滾床之話題,益徵雙方曾相約去休息,趁原告外出未返家時相約過夜。從而,被告自始即知李紫妤為有配偶之人,其大李紫妤24歲,本應以長者智慧引導後輩經營家庭,卻絲毫無長者風範,染指原告配偶、引誘其紅杏出牆,私通款曲長達3年,由2人對話、各地出遊照片可證顯有婚外情,且多次發生性行為,嚴重損及原告權益,讓原告婚姻幾近破碎,原告深夜思及每每痛苦無以名狀,幾至精神崩潰,被告造成精神上痛苦,而刑法通姦罪雖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應提高民事賠償金額以求衡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就原告主張侵權行為主張完全否定,理由指控事項有如大陸抖音短劇,關鍵時刻告訴你,點擊左下角看完結篇,結果證明原告看圖說故事並無真相,原告光憑幾張照片,斷定被告與其妻有肌膚性行為,完全無具體證據,一切憑空想像不足為證,如果擺姿勢照相即可當證,21世紀的今天不愧笑話1則。又原告稱被告所寫打油詩,此係因被告認李紫妤為女兒而即興寫的,原告有那麼深中文造詣,其註解不怕貽笑大方,其對打油詩解釋有誤,因被告及李紫妤均姓李,將李紫妤當女兒,原告將打油詩硬牽扯為性器官,原告所舉事證不足證明被告有與李紫妤開房間,被告從70歲即無性能力,原告不信可指定任何醫療院所檢驗,難道已無性行為能力之人會去跟異性通姦?至原告雖主張去看精神科,此係有計劃性製造他人害他精神病之佐證,若可如此,被告在板橋實踐路幸福身心精神科診所就診6年,不也是神經病,另長期服用亞東醫院糖尿病、三高藥物迄今,原告提告本人侵權,卻未自我省思,據李紫妤轉述其遭原告逐出家門10年,無怨無悔、自立更生,無論天候均接送1對兒女國高中時上下學,後來原告要其回家住,其也從善返家,為生活李紫妤經營1家百元快剪,被告前往剪髮而認識,李紫妤本以為可以相安無事,但事與願違,原告不但未給生活費,變本加厲對李紫妤凌遲、家暴、不堪入耳以三字經謾罵,如晚上鎖門不讓李紫妤進屋、趁洗澡時拆掉熱水器電池、要求晚間不得著內衣睡覺、性生活不准關門,時常至店內外大聲指責李紫妤淫婦、蕩婦、討客兄等謾罵侮辱,李紫妤曾向海山派出所備案,更多次想跳河自殺、自殘,後來被告告知李紫妤同姓、同屬雞,將李紫妤當女兒看待、設法解決,李紫妤比較撒嬌型,因其遭原告欺凌、心理無法平衡,被告帶她至林口竹林寺、中和烘爐地、十三行博物館等地抒解壓力,絕無原告想像齷齪不堪。另因李紫妤買賣股票看盤而向被告借用蘋果平板1台,其稱於112年6月29日午夜遭原告偷竊未還,平板內有個資、被告重要珍藏文稿、圖像,因其占有無法更新銷毀,被告當依刑法竊盜、竊佔、侵占、妨害個資等另行提起刑事訴訟,室原告資料來源為偷取李紫妤手機全盤翻印、竊取被告平板翻印,並無任何1項證據足證被告侵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於88年1月30日原告與李紫妤結婚,且育有2名子女,後於109年間,李紫妤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開設S百元快剪店,被告則為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總督天下大樓之住戶,被告因地緣關係至前開理髮店剪髮而結識李紫妤,被告明知李紫妤為有配偶之人,且自身亦有家庭等節,有兩造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於109年起,被告與李紫妤有交往逾越一般男女往來份際,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原告因而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一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有無理由?可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茲敘述如下:

㈠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

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雖辯稱原告所提出照片、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錄音譯文等,均係未經被告或李紫妤同意,而自被告所有平板或李紫妤手機中所翻攝云云,然本件尚乏事證可佐原告取得前開照片、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時,係未經同意而取得,況原告身為與李紫妤共同生活之家庭成員,原告在共同生活之場所發現李紫妤與被告間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尚難認與一般社會常情顯然有違,被告迄未具體說明原告係以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方式取得前開事證,再衡諸原告查閱李紫妤之LINE通訊軟體與他人對話內容,目的係為維護其與李紫妤之婚姻,而被告與李紫妤出遊或為親密對話時,尚難期待有其他事證,原告倘不提出相關事證,亦無其他管道可證其主張事實,且原告僅於本件訴訟中所提出,審理過程中亦不致造成前開照片、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外洩,自仍應認原告取得資料之手段、目的均未逾比例原則,亦即原告提出李紫妤與被告間照片、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錄音譯文應具證據能力。至被告另辯稱原告涉犯竊佔、竊盜、侵占、妨害秘密等罪嫌云云,惟此部分全無相關刑事案件偵查或經刑事判決認定可佐,自無從逕認原告即有該當刑事罪責之違法取證可言,被告遽稱原告係違法取證,難認可採。

㈡次按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

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身分權,係指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的權利,主要有親權、配偶權及繼承權,均屬於該項規定所稱的權利。又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因此一方配偶與第三人通姦時,係共同侵害他方配偶之配偶權。又身分權被侵害時,因身分權亦具有人格關係上之利益,他方配偶即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張其身分權受侵害,並得依同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㈢原告主張自109年起,被告與李紫妤多次發生性行為,顯已逾

越一般男女交往份際,而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一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依原告所提出被告與李紫妤間合照、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錄音譯文各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27至65頁、第67至187頁、第189頁),惟細觀上揭被告與李紫妤間如附表一所示合照,其中固有其2人親暱擁抱、環抱、牽手、親吻或洗澡照片,均尚無從單憑被告及李紫妤間有前開親暱舉動,即足以據此推論被告與李紫妤確曾發生性交行為之事;又被告與李紫妤間如附表二所示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17號所示內容,被告故不否認其中打油詩係由其所撰寫並傳送予李紫妤一節,然細觀所載內容,原告固主張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其中「李花」係指李紫妤之性器官、「暖陽」是指被告之性器官、「首插秧」指雙方第一次發生性行為、「春臨大地」係指發生性行為云云,然前開用字遣詞不必然係比喻性器官,原告以此逕為主張李紫妤與被告曾合意發生性行為,難認可採,至被告另曾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內容,然尚無從依據該內容派段究係指何人間發生性行為,況此縱帶有指稱性行為之涵義,亦不必然可證被告及李紫妤間事實上即曾發生性行為;復參諸如附表二編號31至33號之對話內容,固可知被告及李紫妤曾在外出遊過夜,惟亦無其他事證可資佐證被告及李紫妤確曾發生性行為。再就原告所提出錄音譯文,其中雖然有討論「休息」、「滾床」、「過夜」,且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內容,亦有提及「煎」、「妹妹」、「弟弟」、「濕濕的」等語,然據此僅足認定被告及李紫妤間有逾越男女一般正常社交範圍之交往關係,自難據此逕認被告及李紫妤確曾合意發生多次性行為之事。此外,未據原告提出其他事證足以認定被告及李紫妤確曾多次合意發生性交行為而侵害其配偶權之身分法益之事,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

㈣其次,原告另主張被告及李紫妤交往情節,已不法侵害其配

偶之身分法益部分,同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本件縱無從認定被告及李紫妤確曾多次發生合意性交行為,然就被告及李紫妤交往顯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情節乙事,有如附表一所示雙方合照可憑(見本院卷第27至65頁),其中多有被告及李紫妤親暱擁抱、環抱、牽手、親吻或被告個人洗澡等照片,甚而被告亦曾將手直接深入李紫妤上衣內,凡此均顯不符一般男女交往狀態之份際,被告一再飾詞辯稱其係將李紫妤當作女兒看待,雙方並無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情云云,洵無足採。另參諸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及李紫妤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錄音譯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7至187頁、第189頁),是被告明知李紫妤為有配偶之人,然其2人仍為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親密對話,彼此以「寶貝」、「老公」、「老婆」相互稱呼,顯已逾越一般異性朋友正常社交之範圍,而非一般婚姻關係中配偶能容忍之程度,況自被告及李紫妤對話內容多次提及「愛」、「最愛」、「愛你」、「想你」、「情深似海」、「感情」、「真情摯愛」、「喜歡」、「呵護」、「愛之旅」、「蜜月之旅」等用語,甚而多次討論1週年、2週年紀念,李紫妤曾提及無法離婚、介入被告家庭、避免原告發現等語,在在足徵被告及李紫妤間有逾越一般異性朋友社交之男女交往情節相關對話,其2人為男女親密交往關係,絕非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互動,是被告辯稱其與李紫妤並無逾越一般男女之交往云云,顯與事實不符,難以憑採。則於原告與李紫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及李紫妤竟有前開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舉止分際之行為,顯非一般婚姻信守誠實義務之配偶所能容忍,已足以動搖原告與李紫妤間婚姻關係所應協力保持信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是依前開說明,因李紫妤一方行為不誠實,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與被告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甚明,且屬情節重大,是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即屬有據。

㈤末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

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與李紫妤親密交往,業已破壞原告與李紫妤之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自屬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益,且情節重大,堪認原告受有一定程度之精神上痛苦,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為有理由,已如前述。又原告為專科畢業,任職五金公司擔任製程工程師,111年度所得總額為558,479元,名下有不動產56筆、汽車1輛及多筆投資;被告為高職畢業,現已退休,經濟狀況佳,每月領取國民年金3,800元,無其他收入,111年度收入總額為3,061元,名下有不動產6筆、汽車1輛等節,經兩造於本院審理中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199至202頁、第216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得之兩造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是本院審酌前開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狀況、被告侵害程度,及對原告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300,000元,應為適當。至逾越前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3年4月19日(見本院卷第195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睿亭附表一:

編號 出遊時間 出遊地點 照片卷頁 備註 1 110年2月19日 新北市八里區十三行博物館 本院卷第27頁 2 110年2月26日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公園 本院卷第29頁 3 110年3月28日 新北市土城區承天禪寺 本院卷第31頁 4 110年8月10日 新北市深坑區深坑老街 本院卷第33頁 5 110年9月11日 新北市林口區竹林觀音寺 本院卷第35至37頁 6 110年9月14日 新北市板橋區板橋車站 本院卷第39頁 7 110年9月22日 新北市三峽區三峽老街興隆宮 本院卷第41頁 8 110年9月28日 臺北市中正區植物園 本院卷第43頁 9 111年1月28日 不詳 本院卷第45頁 10 111年2月28日 不詳旅館 本院卷第47頁 11 111年3月19日 新北市淡水區天元宮 本院卷第49頁 12 111年3月25日 不詳餐廳 本院卷第51頁 13 111年5月4日 臺北市士林區士林官邸 本院卷第53頁 14 111年5月13日 不詳處之淡水河 本院卷第55頁 15 111年6月4日 不詳旅館 本院卷第57頁 16 111年7月30日 新北市淡水區渡輪 本院卷第59頁 17 111年9月13日 新北市烏來區烏來瀑布 本院卷第61頁 18 111年9月16日 新北市八里區 本院卷第63頁 19 111年10月22日 不詳餐廳 本院卷第65頁附表二:

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本院卷頁 1 不詳 被 告:李花春開逢暖陽 真情摯愛首插秧 春臨大地紫金香 情深似海永纏綿 生生世世妤一人 山盟海誓可問天 比冀天涯共嬋娟 有情荒草無情天 無悔人生戀無限 真情摯愛難覓見 人生知己有幾人 情海無涯總纏綿 真真假假何為真 何以情海常遺恨 玩世不恭奈何天 逢人不淑苦難言 相知相惜一份緣 珍惜擁有在心田 幸福快樂在人間 情海萬中難擇一 十全十美舉世稀 真情摯愛談何易 互忍互讓倍珍惜 斤斤計較最禁忌 緣盡情了莫戀依 第69頁 2 不詳 李紫妤:親愛的我祈願…我們年年有今日。歲歲有今朝…愛比天長。情比地久…(愛如天長。情如地久…) 真善美(真真切切的愛。善良貼心的情。美麗善解人意的紫妤。) 真善美(真真切切的愛。善良貼心的情。美人只愛紫妤。) 被 告:真情摯愛永不移 善待自己更豔麗 美麗佳人吾心妤 第69頁 3 不詳 被 告:我很樂意陪你~走過下半輩子快樂的人生~永遠是無怨無悔~所以凡是小心為要。 第71頁 4 不詳 被 告:終生不悔~唯你是愛 李紫妤:我們的山盟海誓 第71頁 5 不詳 被 告:真情摯愛~在乎永恆~珍惜擁有 …… 被 告:讓我們努力邁向~6個月~1年~2年~至永遠。 第75頁 6 110年12月21日 被 告:我會把你的平板、套房的鑰匙送還給你。我不知道犯了什麼滔天大罪、原來互相陪伴一生一世永不分離、是一句玩笑話、到明年元月18號才滿1週年、竟然撐不過去、我只能說遺憾!因為我沒有選擇權、你隨時可以要與不要這一份感情、常常問我愛不愛你更是一句大玩笑話、既然你有更好的選擇、我也不得不接受被拋棄、感謝你11個月以來、帶給我們的快樂跟歡笑、為了不造成對你的拖累、我還是衷心地祝福你。不捨又何奈 第82至83頁 7 111年4月9日 被 告:早安~寶貝、一切沒變、承諾是永恆的、感情不會一瞬間改變、只是調整一下生活作息的方式罷了、我只是希望我們之間低調一點、免得造成後悔莫及的結果、請不要胡思亂想、未免把事情看得太嚴重了、愛永遠是綿綿無絕期、直到永遠、天荒地老、堅若磐石的感情、你是我一生的最愛、這不是說說而已、相信我們誰都不會變心、永遠最愛你的人、愛你喔! …… 被 告:今天才一起共吃午餐、我已經好話說盡、你為何不能釋懷、寶貝不要這樣折磨你、讓我們恢復原來的歡樂、那樣的甜蜜、平板今天不用來拿、你氣為消我怪你、不要忘記我們兩個還有長遠的路要走、愛你請留步。 第85至91頁 8 111年7月10日 被 告:戲夢人生總蹉跎 歲月匆匆不恭候 一曲相思懷念多 鍾愛一生併肩走 無怨無悔唯你我 老夫少妻甜蜜過 情深似海倆牽手 李紫妤:寶貝我們一定可以跟以前一樣開心快樂的享受生活的 (愛你唷貼圖) 我要洗澡 …… 第93頁 9 111年8月23日 被 告:寶貝~我愛妳~一句~百、千、萬句~我愛妳、都不足以表達我內心對妳的~真誠摯愛與感謝~今生有妳~我的人生幸福無憾~感謝阿彌陀佛~賜予我倆相逢~相知~相惜~相愛~愛深情切~無怨無悔~不要問前生今世~誰欠誰?只有直到永遠的~愛相隨~最近我有些情緒上的問題、我只能說~親愛的~萬分對不起、原諒我沒做好情緒管控、寶貝~委屈妳~這輩子我們誰都不能沒有對方~愛若磐石~切記~妳~永遠是我這輩子~唯一的~最愛~直到天長地久~寶貝~好膽嘜走~時刻~想妳~永遠愛妳。 第95至91頁 10 111年9月1日 被 告:你永遠是我的最愛、不只愛不釋手、你更是我生活上的全部、永遠的最愛 李紫妤:(愛你唷貼圖) 第97頁 11 111年10月24日 被 告:為了準備今晚的惜別會、特別提前洗澡、牙齒刷的乾乾淨淨、以免被嫌有口臭、嘴唇用菜瓜布搓洗三次、還噴了香水、慎重其事的這一特別日子、原來還是熬不過兩年、有點可惜、就要~吻別~很抱歉!都因為我愛你不夠深、不夠體貼、雖然我盡力而為、仍然達不到你的要求、想必有更多人、更符合你的條件、唯有默默的祝福你。 第99至101頁 12 111年1月1日 李紫妤:你那麼忙!電話都忙線中!長舌公。。不用打給我了---- 真的很受不了。。還在跟誰熱情如火---熱線中--- 新年的第一天。就搞這種事。。。傻眼--- 他回來了!不要打給我了!明天你繼續忙---繼續長舌。。。 今天的好心情。都被你搞壞了!真的好不爽---。你明天繼續搞你的熱情如火如荼的脫序行為---!明天也不用打給我了。。我要補眠。。。 第103頁 13 111年1月7日 …… 李紫妤:寶貝祝你早日康復 第105頁 14 111年1月12日 李紫妤:我的寶貝今天看到你。好開心!但是看到你整個人瘦一號!好不捨 好想抱著你!親著你!把你抱在懷裏呵護著你!我的寶貝生一場新冠病!把你折騰到不成人…… 第109頁 15 111年1月18日 李紫妤:(愛你貼圖) 2周年紀念快樂 …… 第109頁 16 111年1月23日 被 告:嫩雞閤家瑞芳去 公雞空閨孤又寂 初二方聞母雞啼 甜言蜜語訴別離 三言兩語嫌小氣 情深似海難用語 甜心寶貝莫生氣 相思難以三兩語 兩地相思情依依 朝朝暮暮幾時聚 瑞芳板橋遠千里 生生呼喚我愛妳 別再撒嬌嬌滴滴 痴痴等待寶貝雞 歲次倫元屬雞年 金雞賜福笑嘻嘻 百元快剪妳第一 招財進寶最欣喜 雞雞萬事皆如意 心想事成無遠慮 千山萬水共舟濟 大年初三相思語 甜心寶貝請謹記 永恆唯一最愛你 2023農曆初三 第113至115頁 17 111年1月24日 李紫妤:回去陪你喔! 寶貝不可回收喔! 被 告:夫唱婦隨泡溫泉 抓雞摸奶又抓鞭 一絲不掛袒埕見 水中打炮倍新鮮 高潮迭起爽翻天 迎接金雞好過年 …… 李紫妤:他一早就對我毛手毛腳!我不服從。他就不爽的說泡湯的錢他不出。我要去就自己出錢!所以我就說我不去了!我不去了! …… 李紫妤:當然想啊…可是現在局勢不明欸……寶貝等我通知喔! …… 我算是很倒楣!還是很幸運呢?進去泡湯!選到一間冷到不行的湯!沒溫泉熱水!只有一點小溫泉水!整池都冷了!越泡越冷!我越泡越不對勁!冷到不行!快冷死!暈倒!大概20分鐘以上!我心想在泡下去!會冷死!我就按求救鈴!也沒人理我!我就趕快爬起來!泡去找我女兒那間一起泡!次把身體不適寒氣逼出!後來跟櫃檯講!他賠我一張泡湯卷!(半年期限) 我們明天去泡好嗎? …… 第117至123頁 18 111年2月13日 李紫妤:好像我們倆人喔! 被 告:明天西洋情人節 李紫妤:我知道啊!你比我更年輕 都知道欸! 寶貝我們明天一起抱抱 親親 …… 李紫妤:…… 好我們一起睡覺了()溫存 相煎 第125至127頁 19 111年2月14日 李紫妤:寶貝好喜歡你!好愛你!你是我今生今世的唯一!我要生生世世都跟你在一起!永遠不分開! 喜歡被你愛!喜歡被你疼!喜歡被你呵護! 我們從今天以後都不吵架!不歐氣! …… 每天開開心心!快快樂樂! 好喜歡每天跟你黏在一起 因為你是我的最愛!我的唯一! 怎麼沒寫情話情書給我呢!? 第129頁 20 111年2月16日 李紫妤:…… 你不來!我就不去看了! 被 告:不是告訴你我妹妹、妹婿來晚上在家吃飯、現在在泡茶、不要吵了 李紫妤:(貼圖) 被 告:謝謝寶貝的體諒~愛你喔! 第131至133頁 21 111年2月17日 李紫妤:寶貝我喜歡這樣的稱呼喔! …… 第135頁 22 111年2月18日 李紫妤:寶貝明天載我回娘家喔!謝謝你! …… 我要下去了 你可以過來了 …… 他不在家!不知去那裏了 被 告:(收回訊息) 是喔! 機車不見! 還好我們沒見面 第135至137頁 23 111年2月22日 李紫妤:…… 寶貝花生好好吃喔! 2/28假期甲○○去爬4天的山!女兒出去玩2天!兒子不回來!我們去度假過夜喔! …… 李紫妤:我到全家了 怎麼沒看到你呢? (語音取消) 寶貝我到家了 第139頁 24 111年1月28日 被 告:抱歉手機都沒有響 李紫妤:都這樣說 每次都這樣說 (語音無應答) 這麼晚了又在跟別人講電話了 啊!就回應這樣!就不理我了!還說多愛!多關心!講電話比我重要!比我要緊啦… …… 我投降了!不想等人了!你就繼續努力不懈的講吧!我會關靜音!不想接你的電話了!也不要再做解釋了!不想聽了!因為每次都是一樣的回應!千篇一律!不聽也罷! (語音無應答) 你真的好過份!還一直講!又再談情說愛了!你就去吧!看那一個人對你好!你就去吧!我不在乎!也不留你了! 被 告:(語音通話結束05:21) …… 第143至147頁 25 111年2月7日 李紫妤:我們去逛菜市場 現在去 …… 李紫妤:寶貝你說我們要煮什麼菜來吃呢? 香煎~? 芝麻髮菜湯 下星期去煎一下 好久沒相煎了 …… 李紫妤:這菜單真爽口 好吃好煎 上吃的飽!下又滿足 說到我妹妹都感覺到了 濕濕的 裏面好想要弟弟喔! 迫不及待 你都沒反應欸~ 是嗎!? …… 第149至153頁 26 111年2月9日 李紫妤:…… 寶貝我們一起睡喔! …… 李紫妤:寶貝下日期要回娘家看爸爸陪他們吃午餐!你幫我準備一些地瓜!我要帶回家!謝謝你! 第153至155111年2月10日頁 27 111年2月10至11日 被 告:(語音通話結束00:59) 李紫妤:寶貝謝謝你!辛苦了!愛你喔! …… 李紫妤:他明天去爬山喔! 可能凌晨三點5:00就出門了 他確定3:30出門 明天是我們的天下了! …… 李紫妤:寶貝來載我喔! 寶貝今天我想去泡湯! 幾點要去呢? (語音無應答) …… 第155至159頁 28 111年2月12日 …… 李紫妤:是啦…我是情緒化!我是無法離婚 但我只能被愛!被呵護!這對你來說很難嗎? 我一無所有!只剩下你了!我怎麼辦呢? 第161頁 29 111年2月25日 李紫妤:寶貝他早上會出門 被 告:是的 假日人多~房租貴 請不要吵。中午12點過後再說、我正在睡覺、 第163頁 30 111年3月8日 李紫妤:…… 我們一起穿情侶鞋喔! 被 告:收到 …… 第163頁 31 111年3月9日 李紫妤:今天的雲林故鄉愛之旅 春生&紫妤我們的雲林故鄉愛之旅! (貼圖) …… 第169頁 32 111年3月10日 李紫妤:女兒明天要出去玩 星期一也請假 因為她們週年慶 被 告:好啦等她出去、再決定你來不來?我現在要吃安眠藥睡覺‧ 第165頁 33 111年3月12日 …… 李紫妤:寶貝我們渡過了一個溫馨甜蜜的蜜月之旅(感謝有你的精心安排!才會有我們此生甜蜜精彩的兩人世界愛之旅) …… 第167頁 34 111年3月23日 …… 李紫妤:寶貝好想你好想你好想你喔! …… 第171頁 35 111年4月9日 被 告:親愛的老婆大人、夢中見 李紫妤:明天解釋一下!這幾小時在做什麼? 第175頁 36 111年4月16日 李紫妤:…… 我很無助 人生苦短!要幹嘛呢? 我活的很累!好苦 事事不如意 我不應該!介入你的家庭!破壞你們的關係! 第177頁 37 111年4月17日 李紫妤:…… 老公明天我們一起努力賺錢喔! 明天要去喝咖啡欸!怎麼玩呢? 第177頁 38 111年4月26日 李紫妤:…… 又不看賴了 明天帶老婆去散心 第179頁 39 111年5月18日 李紫妤:不要來 甲○○ 來了 他有看到你了!還說有人送晚餐來了 (語音取消) 不要打給我喔! (語音通話結束31:40) 第181頁 40 111年5月21日 李紫妤:…… 你知道嗎?他現在在店附近看我!他2:50到店附近 被 告:(未接來電) 李紫妤:他剛才才走了 (語音通話結束04:23) …… 李紫妤:他連白天都在懷疑了! 我們白天要更小心 被 告:收到 第181頁 41 111年5月6日 李紫妤:是啊…我們的訂情花…… 第183頁 42 111年5月9日 李紫妤:…… 老公到家要賴老婆喔! 怎麼還沒回家呢? 都11點了 還不回家 你要玩到幾點呢?還不回家嗎? …… 第185頁 43 111年5月12日 李紫妤:…… 你晚上都不看賴!還說什麼多愛多愛!到底是講真話嗎? 騙很大欸! 第185頁

裁判日期: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