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3號原 告 梁哲豪追加 原告 卞可商行法定代理人 梁哲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姵霓律師被 告 得意人生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秀雲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追加 被告 温聰和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複 代理 人 廖婉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895,366元【計算式:709,771元+252,806元+932,789元=1,895,3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已繳之16,147元,尚應補繳3,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