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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哲豪上 訴 人即追加原告 卞可商行法定代理人 梁哲豪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得意人生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詹志騰被 上訴 人即追加被告 温聰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2,7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