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4號原 告 陳宜慧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法扶律師)被 告 張龍鑫
陳蕾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合夥契約書(詳原證1)約定,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