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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68號上 訴 人 邑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茂榮被 上訴人 林子民即艾薇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