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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87號原 告 楊才賢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被 告 勻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勝次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派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5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具狀追加備位聲明,依據公司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解任勻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楊勝次(本院卷一第87頁)。惟原告追加備位聲明聲請法院解任勻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核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程序審理,與原告原起訴由本院民事庭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之訴,分屬不同種之訴訟程序,自不得由本院民事庭合併處理。從而,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依民事訴訟法第25

7 條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派等
裁判日期: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