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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博仁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鳳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