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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良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嘉𪞙即恆羽室內裝修工程行間因113年度訴字第610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二事。該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一致,自非所問(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0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71萬3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4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