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柏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金蘭、蘇品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1,000元【計算式:583,000+150,000+598,000=1,331,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