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05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以上原告與被告黃明宗、黃**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對被告黃**之訴不合法、對被告黃明宗之訴當事人不適格,本院即駁回本件訴訟全部: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及坐落之同段34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以及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自民國95年1月1日迄今之異動索引(需含歷次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到院。
二、具狀補正被告黃**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地址,並提出上開被告黃**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記載完整被告二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民事起訴狀,並附書狀繕本三份到院。(書狀上務必註明本件之案號:113年度訴字第705號、股別:惠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