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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58號上 訴 人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浩温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上訴人於114年1月13日提起上訴,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提高標準核計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