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20號上 訴 人 李宜玲被上訴人 陳慧瑜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0號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