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23號原 告 陳瑞金
陳瑞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代理人 鄭哲維律師被 告 郭陳阿雪
郭兩成郭素梅郭萬春郭進祥郭陳碧嬌郭采葳郭丞斌吳欣倫郭秀蘭郭芳妤黃碧玉
黃秀梅林寶旺林美珠王國禮王朝熙林雲龍林錫堯林景炫華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主文 住○○市○○區○○路000號2樓被 告 張國龍 住○○市○○區○○路00號9樓之2
郭素枝 住○○市○○區○○○街00號13樓郭世南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之2黃忠義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1陳瑞玲 住○○市○○區○○路0段000號奐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賴明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6樓被 告 謝子瓔 住○○市○○區○○路0段000號之9
許主恩 住○○市○○區○○○路00號7樓守成食材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法定代理人 翁銘襄 住同上被 告 霖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法定代理人 汪進興 住同上被 告 達佳五金螺絲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法定代理人 吳達仁 住同上被 告 陳進吉 住○○市○○區○○街000號4樓
邱徐賢 住○○市○○區○○街000號2樓吳佳龍 住○○市○○區○○路000○00號3樓佳宏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法定代理人 林威霖 住同上被 告 溢昶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法定代理人 謝子瓔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月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1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