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69號上 訴 人 劉進郎被 上訴人 王玉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查本院判決命上訴人應將附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上訴人就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依附表所示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則此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3,365,390元計算式:【(1070.36㎡+5300.74㎡+5275.21㎡+2558.66㎡+2621.98㎡)×2,400元×1/1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奇翰附表編號 土地 座落 地號 面積 (㎡) 權利範圍 重測前地號(土地座落 雲林縣虎尾鎮大屯子段) 1 雲林縣虎尾鎮大屯段 59 1070.36 2/24 206-4 2 60 5300.74 1/12 206-5 3 62 5275.21 1/12 206-2 4 63 2558.66 1/12 206-1 5 64 2621.98 1/12 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