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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18號上 訴 人 宏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弘被 上訴人 基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靜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