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 告 許瑞紘被 告 汪慧瑛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僅繳納5,180元,尚不足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