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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皓頴

陳旺泉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請求給付酬勞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如附表A欄所示金額,應繳納如附表B欄所示金額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附表(新臺幣)上訴人 上訴利益(A欄) 應繳納之裁判費(B欄) 楊皓頴 2,174,000元 33,873元 陳旺泉 525,930元 85,95元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酬勞等
裁判日期: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