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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芹學、湯康齡、陳永盛因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請求給付酬勞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壹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酬勞等
裁判日期: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