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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2號原 告 陳發復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被 告 蔣陳玉順兼訴訟代理人 陳正鎔被 告 郭陳來順

王錦鴻

王錦祥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複 代理人 王薏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宣判,然當天因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適逢114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為星期六而於前一日即114年10月24日為補休假日,屬國定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雖當事人表明不聽判,然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考量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後,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