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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參加訴訟人 甲○○

乙○○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上列聲請人對於張建雄與被告張建裕、張綺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