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法定代理人 庚○○
辛○○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複 代理人 高文洋律師原 告 壬○○
癸○○
子○○
參 加 人 丑○○
寅○○
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烈華律師被 告 辰○○關 係 人 巳○○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丑○○、寅○○、巳○○、卯○○。
訴訟費用及參加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參加人丑○○、寅○○、卯○○於本件繫屬中具狀主張本件訴之聲明所載之土地持分應由被告移轉登記予參加人丑○○、寅○○、卯○○及關係人巳○○,參加人就本件履行遺產分割協議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原告,聲明參與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擴張聲明如民事準備(一)狀所示(本院卷第366頁),合於前開條文,應予准許。
三、原告壬○○、癸○○、子○○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緣被告辰○○與原告等人為兄弟姊妹,民國108年時因被繼承人
午○○過世,其所留下之家產經兩造與全體家族成員約定協調後,遂於108年l月26日簽訂家產分配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斯時被告辰○○皆答應系爭協議書上之內容並有按捺指紋於上,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簽名後遂進行被繼承人午○○之家產分配。根據系爭協議書一、土地、房屋分配(三)土地分割後處理方式2、之約定:「辰○○分割取得土地面積,保留一半,其餘一半贈與給辰○○之配偶及3名子女,由辰○○之配偶及3名子女平均取得。辰○○贈與為有負擔之贈與,條件如下:⑴3名子女須孝順辰○○、⑵贈與部分,辰○○之配偶及3名子女須辦理自益信託,由辰○○擔任受託人,信託時間8年,信託期間內信託人不得撤銷信託或更換受託人。」,然被告辰○○於110年初取得繼承之土地後,卻未依照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將分割所繼承土地權利範圍之一半贈與予被告配偶丑○○及其三名子女寅○○、巳○○、卯○○,並以各種理由塘塞推諉說無法履行,導致契約至今仍未履行完畢。原告等窮盡諸多方法屢次向被告辰○○催討,皆遭被告置之不理且裝作從未有此協議存在,原告等忍無可忍為維護自身權益,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㈡原告等起訴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惟部分標的經被告辦理
土地分割,土地權利範圍因而有所變動,原先位於新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亦應分割之緣故,分割得出○○、○○、○○、○○、○○、○○、○○等土地,而上開新增之土地皆是分割自系爭協議書所載之遺產協議內容,應認為分割後新增之土地亦屬本件履行分割協議之範圍,是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如民事準備(一)狀所載,應屬合法。
㈢本件原告等係請求被告履行兩造間之遺產分割協議,請求權
基礎是基於兩造所簽之協議書內容,參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28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判決等意旨,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約定之內容,本質上為所有繼承人就公同共有之遺產分配所為之決議,為全體繼承人之共同行為,與贈與契約「贈與人無償贈與財產與受贈人」之法律關係截然不同,而繼承人若於簽署完分割協議後反悔,稱欲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中所載之贈與者,顯係誤會遺產分割協議之法律性質,即將繼承人之共同行為誤解為其個人之贈與行為,當無可採,該繼承人仍應就遺產分割協議之內容為履行。而被告於開庭時陳稱「是因為他不孝順,所以我撤銷贈與。」、「就卯○○而已」等語,即是將全體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中所為之共同約定,誤解為其個人對於訴外人卯○○之贈與契約,即係持與本件不同之法律關係為答辯,被告之答辯當屬無理,要無足採。
㈣聲明:
⒈被告應將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土地持份,移轉權利範圍81358/0000000部分予丑○○、寅○○、巳○○、卯○○四人。
⒉被告應將附表一編號10至25所示土地持份,移轉權利範圍81358/475832部分予丑○○、寅○○、巳○○、卯○○四人。
⒊被告應將附表一編號26所示土地持份,移轉權利範圍194231/475832部分予丑○○、寅○○、巳○○、卯○○四人。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參加人丑○○、寅○○、卯○○為輔助原告主張:卯○○並無不孝順之情形。協議書第三頁此為負擔之贈與,應由被告履行移轉之義務後,參加人始有履行負擔之義務,二者並不具有對待給付關係。本件原告請求權基礎是依據契約請求履行,而請求履行內容是附負擔贈與,在被告未履行契約內容前並無參加人孝順與否之問題。
三、被告則以:卯○○不孝順,其他子女要用錢才來找我,卯○○及其太太連叫都不叫我,我為什麼要給他。我希望與卯○○脫離父子關係,因為他從來沒有把我當爸爸連他老婆也一樣。我沒給,卯○○都沒有孝順我,我給了他還會孝順嗎。是因為卯○○他不孝順,所以我撤銷贈與。撤銷贈與是指就卯○○的部分而已。原告說要傳承才讓我多分,但父親往生前已經給六個女生一人一間房子50坪,原告也把她分的土地賣掉,只有三姐沒有賣,我不知道傳承在哪裡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原告甲○○、乙○○、丙○○、丁○○、己○○、戊○○、壬○○、癸○○、子○○及被告辰○○於108年1月26日就被繼承人午○○之遺產簽立系爭協議書,約定「辰○○分割取得土地面積,保留一半,其餘一半贈與給辰○○之配偶及3名子女,由辰○○之配偶及3名子女平均取得。辰○○贈與為有負擔之贈與,條件如下:⑴3名子女須孝順辰○○、⑵贈與部分,辰○○之配偶及3名子女須辦理自益信託,由辰○○擔任受託人,信託時間8年,信託期間內信託人不得撤銷信託或更換受託人。」等文字,嗣被告分得遺產後未將取得土地1/2贈予辰○○配偶丑○○及3名子女寅○○、巳○○、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協議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9至65頁、77至141頁、319至34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
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其贈與。則在確知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而贈與物尚未交付前,依舉重以明輕之法則,當亦無不許贈與人撤銷贈與之理(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524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甚明。
㈡本件被告主張卯○○不孝順故得撤銷對卯○○部分之贈與乙節,
為原告及參加人所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被告就卯○○不孝順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然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本院自無從執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被告自應負舉證不足之責任。從而,原告依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丑○○、寅○○、巳○○、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6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怡婷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被告應移轉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 ○段000地號 81358/0000000 2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0000000 3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0000000 4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0000000 5 新北市○○區○○段0 ○段000地號 81358/0000000 6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0000000 7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0000000 8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0000000 9 新北市○○區○○段0 ○段000地號 81358/0000000 10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475832 11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475832 12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475832 13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475832 14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475832 15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475832 16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475832 17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475832 18 新北市○○區○○段0 ○段000地號 81358/475832 19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475832 20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475832 21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475832 22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475832 23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475832 24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475832 25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81358/475832 26 新北市○○區○○段0 ○段00000地號 194231/47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