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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甲○○被 上訴人即原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被上訴人即原告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88元。

二、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5,46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再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另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如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故立遺囑人倘於遺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繼承權,該繼承人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規定),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65號民事裁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一)查被上訴人即原告之先位聲明為:1、確認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所立之自書遺囑無效。2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在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辦理以遺囑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登記日期為112年10月18日)予以塗銷。被上訴人即原告之備位聲明為:1確認原告對被繼承人丙○○所遺如112年11月29日家事起訴暨調查證據狀附表一(見本院卷一第27頁至第33頁)所示遺產之特留分1/6之繼承權存在。2、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在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辦理以遺囑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登記日期為112年10月18日)予以塗銷。該先位之訴,係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系爭遺囑不生效力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即以其對被繼承人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為計算標準,故可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60,242元【計算式:(29,504,876元+29,377,691元+278,885)×(被上訴人即原告應繼分1/3-被上訴人即原告特留分1/6)=9,860,242元】;該備位之訴,則係被上訴人即原告行使其特留分扣減權,按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特定標的物,故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判決),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即附表一、二、三所示財產總價為計算基礎,得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9,860,242元【(29,504,876元+29,377,691元+278,885)×被上訴人即原告特留分1/6=9,860,242元】,又原告先位、備位之訴自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而本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9,860,242元,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713元,扣除被上訴人即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67,825元後,被上訴人即原告尚須補繳30,888元,爰定相當期限命被上訴人即原告補繳。

(二)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於114年8月27日所為之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人即被告主張被繼承人丙○○之遺囑有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46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黃惠瑛法 官 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怡雅附表一:編號 遺產類型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與計算基準/平方公尺: 面積(平方公尺) 計算式及本院核定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房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1/5 508,000元 74㎡x0.3025=22.385坪 508,000元×22.385坪=11,371,580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巷00弄00號4樓) 1/1 125㎡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630/100000 492,500元 99.43㎡x0.3025=30.0776坪(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計) 492,500元×30.0776坪=14,813,218元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1/1 1847㎡ 核算上揭房地持分之價額共為26,184,798元(計算式:11,371,580元+14,813,218元=26,184,798元) 5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389/100000 71,200元 994.55㎡ 71,200元×994.55㎡×1389÷100000=983,578元 6 桃園市○○區○○路000○0號 公同共有1/1 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 904.16㎡ 1,900,900元 7 花連縣○里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1 1,100元 396.00㎡ 1,100元×396.00㎡=435,600元 核算上揭編號1至編號7之價額共為元(計算式:26,184,798元+983,578元+1,900,900元+435,600元=29,504,876元)附表二:編號 遺產類型 遺產項目 金額(新台幣) 1 存款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4,633,926元 2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2,209,333元 3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1,234,805元 4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2,000,000元 5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8元 6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37,050元 7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1,000,000元 8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1,000,000元 9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3,000,000元 10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3,051,367元 11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1,000元 12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175,000元 1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3元 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13元 15 第一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 152元 16 第一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 1,000,835元 17 第一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 738元 18 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 2,332,450元 19 華南商業銀行福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12元 20 華南商業銀行國際金融部(帳號:000000000000) 131元 21 華南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795元 22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61元 23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600元 2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429元 2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3,739,647元 2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522,619元 2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668元 2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環球交易服務部(帳號:000000000000) 214元 2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 429元 3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 142元 3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 155元 3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 992元 33 板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839元 34 中華郵政基隆過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3,432,486元 3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80元 3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512元 核算上揭遺產項目之價額共為29,377,691元附表三:

編號 遺產類型 遺產項目 價值(新台幣) 1 其他 板信商業銀行股票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之核定價額6,568元(546股) 2 第一銀行保管箱D型8117號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之核定價額271,681元 3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儲值卡 636元 核算上揭遺產項目之價額共為278,885元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