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原 告 賴逸龍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複代理人 傅羿綺律師被 告 賴逸達
林玉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75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賴鳴鐘遺產事件,然經被告賴逸達另案提起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75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並主張被繼承人生前將數不動產借名登記於原告及被告賴逸達名下,而涉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認定,故本件分割遺產事件須視上揭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結果而定,此有被告出具之答辯狀所可憑,且原告亦不爭執仍有上揭訴訟進行中,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