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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4號原 告 何○玉

居000-0000 kensal Pl,Coquitlam B.C V0B 0G0 Canada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黃于珊律師何志良被 告 王○慈訴訟代理人 許名志律師

袁瑋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新北市○○區○○街000號9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0號9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前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又該等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