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2號原 告 林文亮被 告 郭秀蘭即Shirley Kow
陳辰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的主文第一項,關於「附屬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1、新北市○○區○○段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5」記載,應更正為「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1、新北市○○區○○段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