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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5號原 告 蔡淑玲訴訟代理人 蔡佩容原 告 蔡誼安

蔡意輝蔡玉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玉瑩被 告 蔡佳純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下午1時55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