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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舒盈嘉律師

龔君彥律師複 代理人 賴麗容律師被 告 乙○○

丙○○

丁○○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被 告 戊○○特別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上官清芬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