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舒盈嘉律師
龔君彥律師複 代理人 賴麗容律師被 告 乙○○
丙○○
丁○○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被 告 戊○○特別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上官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