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13,41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6元。
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