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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財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5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04間因本院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人就原判決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超過新臺幣(下同)6,135,172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係判決上訴人應給付7,135,172元,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0萬元(計算式:7,135,172元-6,135,172元=1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