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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原 告 周徐美玉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被 告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0 樓法定代理人 王益翔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李嘉玲張貴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價購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5頁)。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41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價購土地
裁判日期: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