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 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宇睿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被 告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法定代理人 陳高孝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盧佩蓁